“性行为”的法律定义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9 13:17:44
“性行为”的法律定义

“性行为”的法律定义
“性行为”的法律定义

“性行为”的法律定义
性科学研究按照性欲满足程度的分类标准,将人类性行为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核心性性行为,即两性性行为:二是边缘性性行为,如接吻、拥抱、爱抚等;三是类性行为.
一般人们往往会狭隘地把性行为认为仅是性器官的结合,但这决不能说是正确的观点.性行为并不只意味着性交,观看异性的容姿、裸体,电视的色情节目,接吻,手淫,阅读色情小说等等,都是道道地地的性行为.
性行为的含义要比性交广泛得多,一般说来它包括以下几种:
(1)目的性性行为,这就是性交.性交是性行为的直接目的和最高体现.一般说来,人们在性交以后,就满足了性的要求.
(2)过程性性行为,这是性交前的准备行为.如接吻、爱抚等动作,这些动作的目的,是为了激发性欲,实行性交.性交后还要通过这样一些动作,使性欲逐渐消退,作为尾声,这也属于过程性性行为.
(3)边缘性性行为,这种性行为的范围就比较广泛了.它的目的是为了表示爱慕,或者仅仅是爱慕之心的自然流露,而不是为了性交.边缘性性行为有时很隐晦,例如表现为眉目传情,表现为一丝微笑,这眼神、这微笑有时只有两个人感觉到,其他人是无从得知的.至于拥抱、亲吻,如果是作为性交前的准备,那么是过程性性行为;如果只是爱情的自然流露,不以性交为目的,那么就是边缘性性行为.当然,如某些西方国家,把拥抱、亲吻作为一般见面的礼仪,那就同性行为完全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