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快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16 12: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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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的客观性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而根据《审查指南》中对创造性的规定,其中创造性是指相对于现有技术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
其中对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在《审查指南》中同时进一步解释为“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对于“显著的技术进步”,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的对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标准,其具有如下的几个特点:
首先,其主体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审查指南》的定义,其“是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由此可看出,该主体虽然是假定的“人”,但他所具备的知识和能力是具有客观标准的,因此其具有客观的现实基础.
其次,对于上述主体的行为模式,其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判断本身是一种主观的思维过程,其带有主观性.
最后,对于判断的相对基准而言,其相对的是现有技术,也就是在申请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由于其具有具体的时间界限,且如果要为公众能够得知,其也必须具有客观的技术载体,因此该相对基准也是客观存在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看出,关于发明专利的创造性的判断过程,其中的判断主体、判断基准都是客观存在的,而只有其中判断过程是主观的,而为了体现专利审查基准的一致性和公正性,需要尽可能的减少人为的主观因素,同时尽可能的对其中的主观因素用客观的标准加以约束,以体现审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而要实现此目标,就应对其中的主观判断过程进行必要的客观要求.
而在实际的审查实践中,发现一些审查意见主要存在如下的一些缺乏客观支持的主观意见,例如,在无具体的分析和证据的情况下,简单的将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认为是本领域中公知常识,另一种普遍的情况是,针对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技术特征,只简单的分别进行检索,在找出公开各个技术特征的对比文件后,就简单的认为其可相互结合并可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从而否定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情况,首先,为了体现审查结果的客观性,如果认为是公知常识,就应提供具体的证据支持,而如果认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比文件可以相互结合,就应具体的分析出其间可进行相互结合的客观基础,例如彼此的客观技术联系以及相互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下面仅就一个简单的案例对上述内容进行分析说明.
一个发明涉及空调系统,具体而言,涉及用于包括至少一个室外单元和多个室内单元的空调系统的通信系统和通信控制方法,其所针对的现有技术是在空调系统用的传统的通信方法中,室内单元不能有效地将它们的信息发送到室外单元,除非室外单元发出询问关于它们的信息,因为室内单元只能被动地响应室外单元的询问,室内单元不能主动通知室外单元关于室内单元的状态是否发生变化,室外单元必须恒定地执行对所有的室内单元的轮询,这将降低了通信的效率.
而为了解决上述现有技术中所存在的问题,在该发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公开了具有如下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在室外单元和多个室内单元之间循环室外单元的主机角色,由于具有此技术特征,这减小了需要检测所有的室内单元的状态信息所需的时间,并且也减小了所需的通信数据量,由此实现了即使在较低的传送率上也能实现有效通信.
针对此专利申请,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检索出了两篇对比文件,其中都没有公开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在审查意见中却认为“在通讯领域,当室外单元和室内单元都可执行主机角色时,为增加通信效率而在室外单元和室内单元之间循环主机角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认为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而根据上述判断发明专利的创造性的客观性的分析可看出,此审查意见中的判断依据至少存在如下的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审查员认为是公知常识的技术特征恰恰是本发明的发明点,而审查员在没有给出具体的有说服力的证据的情况下就简单的将其认为是公知常识,而通过对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发明进行具体的分析后发现,对于对比文件1,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于每一室内部件做为主部件执行通讯控制控制过程十分复杂,并且由于需要提供多个数据发送通道和对应其的室外通讯电路,部件成本增加且安装复杂,其为了解决此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将室外部件作为主部件执行与多个室内部件的通讯控制,从而控制过程简化,且控制更高效,
将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发明构思以及技术内容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看出,在本发明所针对的背景技术中,恰恰就是对比文件1的内容,即将室外单元作为主部件,而对比文件1所针对的背景技术是将室内部件作为主部件,因此,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是完全排斥将室内部件作为主部件的,基于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之间上述的完全不同的以及甚至相反的发明构思,对于本领域中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其不会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将室外部件作为主部件的基础上,还将其所排斥的将室内部件作为主部件的方案应用到其中,如果这样,会与对比文件1的整个发明目的相违背,另外,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集中控制型多机空调系统,其技术方案是通过外部互联网的远距离控制而集中控制多台室内机/室外机,在其中并不涉及将室内机和室外机作为主机角色进行互换的构思和内容.
从以上的分析可看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其根本不具有获得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的任何动机和技术启示,因此,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和2应具有创造性.
综合上述的分析可得出,在进行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过程中,应尽量使用足够的证据和客观的分析,以使审查员的主观的判断结果更接近客观的判断标准,给申请人一个公正信服的结论,同时也最大限度的体现专利制度的优越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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