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三要素中 第三个 标的 的解释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16 22:16:41
法律行为三要素中 第三个 标的 的解释

法律行为三要素中 第三个 标的 的解释
法律行为三要素中 第三个 标的 的解释

法律行为三要素中 第三个 标的 的解释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举例说明,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标的可以是“物”,一般的买卖合同(购买实物)如买 手机、买房屋……也可以是“行为”(包括“不行为”).“行为”,比如运输合同、保管、劳务、举例说,你到邮局寄一封信,你买了邮票,邮局就有义务“按时把信件投送到指定的收信人手中”.这里,“按时把信件投送到指定的收信人手中”就是你和邮局之间的合同标的,它是“行为”.“不行为”也给你举一个例:我给你钱,租用你的承包地一年,你同意“在一年内不在这块地上种庄稼”.这就是我花钱买你的“不行为”.  在同一经济法律关系中,可以同时有物和行为的标的出现.比如,“买手机”,手机经销商除了有义务提供质量合格的“物”(手机)外,还有义务提供完备的售后服务,这就是“行为”了.你上网去办个宽带,电信公司提供拨号器和安装服务,标的和客体不就是有行为又有物吗?